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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

来源: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期:2025-06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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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

 序号

实施主体

行政检查事项类型

行政检查事项名称

行使层级

设定依据

1

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行政检查

对粮食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

市级

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》(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令第740号,4月15日起施行),第三十八条,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、储存、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,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,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,查阅有关资料、凭证;检查粮食数量、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;检查粮食仓储设施、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;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;查封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,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、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;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。

 




责任编辑:白山市发改委
初审:赵丹    复审:崔美琪    终审:井庆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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